遗嘱,为何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作者:Rosie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遗嘱”是一个被众人尽力避而不谈的话题。但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继承纠纷的层出不穷,人们也越来越意识到遗嘱的重要性。然而根据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在2017年7月公布的数据显示,近年来,遗嘱继承纠纷呈逐年递增趋势,西城区法院2014年收到遗嘱案件56宗,而2017年仅上半年就有90宗,一方面体现了遗嘱逐渐成为继承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对“什么样的遗嘱才是法律所认可的”概念仍比较模糊。



一、案情


周先生的老伴去世得早,2001年周先生和李女士结婚。2008年周先生突然中风卧床不超,于2013年3月去世。正当一家人商议操办后事时,李女土突然拿出了周先生所立遗嘱,称周先生在病重之际曾请自己生前同事奚女士带着电脑前往医院,根据其口述遗嘱进行记录后打印出来由其最终签字确认。遗嘱内容为将周先生位于北京市某处遗产房屋留给李女士继承。周先生的几个子女对该遗嘱从真实性到形式上均不认可,李女士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处理涉案房屋。


二、争议焦点:“打印+签字”遗嘱形式是否有效?


如果仔细浏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您会发现并没有“打印遗嘱”这种说法,那么以此种形式订立遗嘱,法院是如何定性的,又是否会认为有效呢?继承法中列明了两类与此概念相近似的遗嘱,对比梳理,有助于厘清所谓“打印遗嘱”的概念。


1、“打印遗嘱”是否为自书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法条规定得很简单,但其中“亲笔书写”这一项形式要件却容易被忽视,而导致此类遗嘱不能落入自书遗嘱的范围。若不符合其他类型遗嘱的要求,法院就极有可能认定该遗嘱无效,从而依据法定继承分配遗产。依据案情,周先生因卧病在床无法自行书写遗嘱,而仅仅在他人打印出来的遗嘱上签字,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因此只能从其他角度分析该“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2、“打印遗嘱”能否视为代书遗嘱?若为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何为代书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三款明确了代书遗嘱的形式: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简单来说,代书遗嘱至少需要三人的签名,才可能有效。然而继承法还进一步规定了见证人的限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皆不是合格的见证人。依据案情,起草该“打印遗嘱”时,现场有三人,分别是代书人奚女士,遗嘱人周先生,以及继承人李女士。由于李女士作为遗嘱继承人是不合格的见证人,因此即便不考虑奚女士作为代书人是否符合资格,该“打印遗嘱”仍不符合有效代书遗嘱的要求。

 

三、延伸思考:遗嘱被认定无效的原因


看似简单的一份遗嘱,却隐含了许多关键的法律要素,若缺乏实务经验,往往会因遗嘱中细微的问题而导致其被法院认定无效。下面就为大家简要介绍实务中常见的遗嘱无效情形。


(一)自书遗嘱:简约而不简单


自书遗嘱应该是生活中最常见的遗嘱类型,毕竟大多数普通家庭财产构成都较为简单,也没有什么王位要继承。因此,自书遗嘱因其操作性简单,保密性强成为大多数普通家庭订立遗嘱的首选方式。然而法官却表示,自书遗嘱是审判实务中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遗嘱类型,主要原因为以下两方面:


1、言辞不规范,效力受影响


相信很多人都认为,遗嘱不就是用文字说明哪些财产归谁,真有那么复杂?有经验的法律工作者自然觉得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没什么难度,但实务中却常有当事人订立的遗嘱表述不清,书写不规范,最终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情况。举个例子,王先生与妻子生有一子小王。妻子不幸离世后,王先生购置了一套房产。再后来,王先生与周女士结婚。王先生去世后,小王拿着遗嘱去法院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该遗嘱这样写道:我名下房产系我一人所有,在我死后由周女士使用,但没有所有权,其处分应由小王。遗嘱上有王先生的签字,但没有日期。最终法院以遗嘱表述不清,欠缺日期等因素认定该遗嘱无效,判决按法定继承。


2、“亲笔签名”真实性仍受质疑


看到这里,相信很多人都不理解,亲笔签名还能出问题不成。事实上,由于中国人订立遗嘱的时间普遍较晚,在晚年时,多数老人因为书写困难或不常书写的原因,笔迹状况不稳定,加之没有保留一定数量的对比样本,因此笔迹鉴定存在一定困难。而多数其他继承人则会采用“遗嘱是伪造的”、“遗嘱被篡改”或“签名不实”等理由进行抗辩,这也使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成为争议的焦点。


(二)公证遗嘱效力高,行为能力很重要


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他类型的遗嘱都不能将其变更或撤销,只有在后的公证遗嘱才能变更或撤销之前的公证遗嘱。但遗嘱经过公证就一定万事大吉吗?恐怕没有那么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无效。现实生活中就有轻微痴呆的老人去公证处做遗嘱公证,由于从外观看上去和正常人所差无几,并未引起公证人员的怀疑。然而事后却被证实老人在订立遗嘱时属限制能力人,那么即便公证遗嘱符合形式要件,却因缺乏实质要件,而被认定无效。因此在公证遗嘱前,最好先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对遗嘱人的行为能力进行判断,以免后患之忧。


(三)遗嘱重视意思自治,前提还需合法合规


遗嘱允许遗嘱人自由分配自己的财产,然而意思自治的前提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比如,以限定配偶或子女的婚姻自由为继承条件的遗嘱无效、不给胎儿保留遗产份儿的遗嘱无效、没有为法定继承人中无生活来源能力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继承份儿的遗嘱无效等。


总结


综上所诉,法院认为该“打印遗嘱”既不符合自书遗嘱自己书写的要求,也不符合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字确认的要求,因此对该遗嘱不予认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处理亲人遗留下的遗嘱大概是所有人一生中最黑暗的时刻,而遗嘱纠纷所带来的亲人之间分崩离析,爱人相见反目成仇则会将您和周围的人拖入这黑暗的漩涡之中,难以逃离。正确认识遗嘱,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即便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会先来到,您所爱之人也能周全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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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8-02-27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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