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45万,赔一套房?“套路贷”让你倾家荡产!!

作者:Rosie/居秀律师团队


您或许遇到过这样的困境:就要签《购房合同》了,说好的银行贷款却突然被告知无法放贷,首付还差不少,这可怎么办?求助亲朋好友,可时间太仓促了,您也不愿强人所难。接下来,您可能下意识会想到,似乎曾经在哪里看到过贷款小广告?您曾树立起的戒备心,随着焦躁不安的情绪正逐步瓦解中。“无需抵押,立即放贷”这个承诺看起来多美好啊!不如就试试吧?大不了就付些利息。殊不知,这,或许才是您真正噩梦的开始。


一、案情


拥有本地户籍的刘老汉,为了补足给儿子小刘买婚房的首付,向所谓的小额借贷公司借了45万,并被要求签下双倍金额的《借条》,即90万的《借条》,同时做了相应的公证。后续该借贷公司要求刘老汉协助完成一系列并不产生真实交易的转账流程,并通过一定程度的胁迫要求刘老汉在不知名文件上签名。最终,该借贷公司拿着房屋产权人为公司一方的房产证,将刘老汉一家强行赶出家门。


二、犯罪手段—环环相扣,步步惊心


通过上述的案情简介,想必各位曾经有贷款经历的读者,都偷偷捏了把冷汗。下面就为各位分解每一步的陷阱,让您了解受害人究竟是如何一步步地走入“套路贷”的圈套?


1、目标:有当地户籍的中老年群体


从前述案情可知,“套路贷”的最终目的并非高额的利息,而是受害人几百万的房产,这就需要犯罪分子事先对目标群体有较为清晰的确定。本地户籍,意味着通常居有定所,而拥有本地户籍的中老年群体大多是拥有已经还清房贷的房产,且遇到急需用钱的情况时,防备心理往往容易松懈,是犯罪分子最佳的目标。当然,对犯罪分子来说,拥有房产才是最为关键的要素,并且只记载了一个权利人的房产是犯罪分子最佳的下手目标,因为在最终的过户登记环节,不容易产生纠纷。


2、签订虚高《借条》


前面的目标选择只是犯罪分子的初步筛选,真正的悲催戏是从签订虚高《借条》开始。前述“案情”的刘老汉在与所谓借贷公司达成45万的《借贷协议》时,借贷公司要求刘老汉签下双倍即90万金额的《借条》。相信这一步在许多没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看起来都觉得匪夷所思,为什么刘老汉会同意呢?一方面,借贷公司的借口是,刘老汉如果不还钱,风险便得由借贷公司承担,到时候这1倍的金额就相当是违约金,如果刘老汉及时还钱,便无需顾虑。另一方面,借贷公司利用了刘老汉急需用钱的心理,让刘老汉接受了上述看上去不可思议却合情理的要求。


口头的承诺往往甜蜜,而白纸黑字的《借条》才是真凭实据。即便犯罪分子最终侵占房产的终极目标无法得逞,凭借《借条》,犯罪分子也有一定概率能够获得45万的收益。


3、巧妙借用公证


《借条》已经签了,对借贷公司来说鸠占鹊巢的第一步已经得手,接下来就是加强《借条》的证明力,以及为后续的流程做好铺垫。刘老汉被借贷公司以保护其作为出借人的利益为由,要求一起前往公证处《借条》进行公证。然而醉翁之意不在酒,借贷公司的真实目的则是要对刘老汉自有房产进行《房屋全权委托书》公证,以此在刘老汉无论是否还款的情况下,都能对其房屋进行买卖、租赁、过户等。


何谓《房屋全权委托书》呢?一般来说,是房屋中介与想要处置自己房产的业主签订的一类委托合同,由房屋中介全权为业主打理房产的租赁或买卖问题。这类委托合同赋予了受托人高度处分权,由于受托人无需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就能对房产进行租赁、买卖、过户的处置,被视为风险极高的委托合同,一般业主不会轻易签订,即便签订也会约定具体的内容,而非全权。


问题又回到了刘老汉身上,为何会签订如此高风险的《房屋全权委托书》,并作公证呢?此前对目标群体的筛选便起了作用。中老年群体,由于防备心较低,且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往往在紧急情况下,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轻信他人的话语,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忽视了致命的风险。


4、制造银行流水进行平账


犯罪分子在平安度过前面两步骤后,已经可以很大程度确定从刘老汉那里获利45万,那如何达成终极目标,侵占刘老汉自有的房产呢?关键就在制造银行流水,以营造交易的假象。借贷公司先后多次向刘老汉的账户进行每次数额为90万的转款,而实际上,在进行每次转款时,都事先陪同刘老汉去银行待命,以准备到账时,要求刘老汉立即取出该笔款项,再将现金交还给借贷公司。在刘老汉看来并没有任何风险的协助行为,实则上为借贷公司虚构交易形成了银行流水,以此为即将形成的“购房合同”交易流程做好证据铺垫。


5、逼迫受害人在空头文件上签字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接下来,借贷公司通过威逼等手段,要求刘老汉在一系列空白页上签名捺印,并形成事先准备好的所谓“购房合同”、“预付款合同”、“租赁合同”等法律文书,再拿着相关法律文书前往房屋登记中心进行过户登记。


6、强行清户出门


最后的收官步骤,势必会引起不小的骚乱。但此时在周围人看来,借贷公司的人拿着相关法律文书,即可以“买受人”,也可以“租赁人”的身份主张权利,似乎也在情在理。而刘老汉之类的受害人往往会因为对方证据齐全,自己毫无反驳之力,而不得已选择了放弃房产。


三、“套路贷”恶性远大于“高利贷”


法律讲究的是证据(法律事实),而不是每个人口中的事实,当然也不是客观真实。非法的小额借贷公司,会以特定员工的个人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这样借款合同在形式上就变成了自然人之间的普通借贷,小额借贷公司刻意的违法犯罪行为就被伪装成了“民间借贷纠纷”。通常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主要证据就是《借条》。通过以上对刘老汉案情的逐一分解,可以看到,非法小额借贷公司的证据链条看起来十分完备——《借条》、银行流水,甚至可以要求调取当事人提款的视频监控。而借款人往往不懂得保留证据。


“出借方”虽然干的是见不得人的事,但由于手握完整的证据链,就敢把借款人直接告上法庭。这种“套路贷”表面上满足了正常借款案件的证据标准,但根本不是小贷、普惠金融,其本质就是连环合同诈骗案,恶性远超传统意义上的“高利贷”。


四、“套路贷”涉嫌罪名及数额认定


从相关途径了解到的《判决书》来看,“套路贷”犯罪主要发生在上海地区,但其恶性之大,应引起所有人的重视。“套路贷”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上海法院对“套路贷”的审理标准作了以下指示,主要从定罪标准、数额认定、共犯问题入手:


“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非法侵占公民合法财产,其表现形式往往是: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认识错误,从而处分了自己的财物,犯罪分子由此得以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由此可见“套路贷”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被告人在“索债”时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的,法院将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法院将把握“套路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犯罪分子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3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对于“套路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团伙中的主犯,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有财产刑规定的,加大财产刑的判罚力度,对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以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条件。


五、防范措施


虽然在很多人看来,刘老汉的案子是特例,从案情来看,其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几乎为零,否则对常人来说,无论如何也不会走到因为小额借贷而致使倾家荡产的地步。但现实的数据却告诉我们,刘老汉绝非个别,同类案子在上海已经发生了10宗以上。实际上,无论是哪个年龄层,也无论哪类群体,当你置身事外时,往往有最冷静的头脑和敏锐的眼光,能够抽丝拨茧洞察真相,却在成为当事人时,一不小心就被谎言蒙蔽了双眼。


因此,提高警惕,遇到此类事情,就近及时联系律师进行法律咨询、了解相应的法律风险,并进行风险预防,才能更好地避免误入陷阱。


1、借多少,写多少,还款记得要《收条》;


《借条》意味着借贷双方之间成立了借贷的法律关系,当产生纠纷时,出借人可以凭借《借条》到法院起诉,由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借款人没有“收条”及相关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已还清借款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依据《借条》的内容判决支持出借人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支持的金额也都是《借条》上明确的金额。


因此借多少,就只在相应金额的《借条》上签名,并要求一式2份,以防止出借方在《借条》上随意改动。同时在还款时,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而非归还《借条》,若出现纠纷起诉时,借款人对自己还款的举证责任是以《收条》为准的。


2、避免房屋全权委托,委托事项要具体明确;


依本案案情,无论办理何种类型的房产委托公证,都会面临房产被侵占的风险,因此并不考虑此种情况。若在一般情况下,与房产中介办理委托公证书时,则注意内容一定要把好关。首先,不能签订全权委托书,授权内容只能办理过户及交易涉及的相关手续,例如网签、缴税等。其次,不要出现办理贷款、抵押、出租等内容。第三,要设定好委托时间,例如本委托书有效时间为6个月。


3、关键时刻及时报警,切勿委曲求全;


“套路贷款”看似“完美犯罪”,表面上满足了正常借款案件的证据标准,但本质就是连环合同诈骗案,只要公安、法院之间能做到信息共享、案件串并、主动纠问,就能戳破这种“画皮”。因此受害人在意识到遭遇连环诈骗陷阱时,切不要因为对方强势,而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只能选择承受巨额损失。受害人应当立即寻求警方帮助,并尽可能提供身边所有的线索和证据,协助警方将犯罪分子抓捕归案,并依法律途径要回自己的财产。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再完美的犯罪也必有突破的入口。


   亲爱的朋友们,请擦亮您的双眼,即便不幸误入陷阱,也请相信(法律)正义的力量,及时向律师、警方求助!勇敢发出你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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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7-12-23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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