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与启示

作者:绿叶上的露珠/居秀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李某王某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担任该公司的部门负责人,王某主要是做销售和技术服务,两人在入职时都已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为了增加收入,李某与王某商议以亲属的名义另开一家公司,在2012年以李某妻子为法定代表人在深圳注册成立深圳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某负责公司总体工作、王某负责生产、销售,两人通过使用在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原材料购买、销售客户名单、产品价格等相关信息,生产与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同的振动筛、筛网,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此造成了重大的损失,经查王某与李某经营违法所得共计320余万元。


【公众疑问】  


一、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公司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关于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三、透过本案,有何启示?


【法律分析】      


 一、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刑法》第219条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有四种行为方式:(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该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方式行为人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之间是否存在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为前提。结合本案,李某与王某分别与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为增加个人收入,两人违反该公司保密协议中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另外成立公司生产与原公司相同的振动筛、筛网,并使用原工作期间获取的原材料购买、销售客户名单、产品价格等相关信息生产、销售产品。因此,李某与王某违反公司保密规定,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关于本案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这种损失因商业的种类、经济利用价值大小、新颖程度、使用状况、利用周期、市场竞争程度、市场前景、侵权时间长短、侵权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如何认定重大损失,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据此,计算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重大损失可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能够计算权利人损失的,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作为应当赔偿的损失数额;

(二)权利人的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犯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实际利润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结合本案,王某与李某经营违法所得共计320余万元,足以说明其侵权行为给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透过本案,有何启示?

      

透过本案,企业有必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尽可能的减少或者避免企业核心技术泄露,如明确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范围,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或其他方法使他人知晓其掌握或接触的信息属于公司应当保密的信息,相关负责人签订保密协议。为了防范企业未知的法律风险,企业有必要聘请专业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和防范法律风险保驾护航。



创建时间:2017-03-17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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