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樊天良/居秀律师团队
【案情】
邓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餐厅,其妻李某为某医院的医生。双方于2014年结婚,住在邓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150万元的房屋中。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邓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约定中特别写明,邓某经营的餐厅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婚后不久邓某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其经营的餐厅负债50万元。
【公众疑问】
一、邓某与李某之间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有何法律依据?
二、邓某死后,他和李某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邓某的哪些财产可由李某继承?
三、邓某经营中的50万元债务,李某有义务偿还吗?
【法律分析】
一、邓某与李某之间的财产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可见,我国法律明确夫妻享有财产约定的自由,本案中,双方财产的书面约定是其真实意思的反映,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和程序要件,因此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由上面分析可知该所房屋已经约定为邓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该房屋一半属于李某所有,另一半属于邓某的遗产,由于李某是邓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另一半由李某继承。对邓某的其他遗产,李某也享有继承权。
三、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如果李某继承邓某的遗产,李某应该偿还邓某经营中的50万元债务,邓某的遗产价值显然高于其所欠债务。倘若李某放弃继承,则李某不负偿还责任,当然李某自愿偿还除外。
目前,婚前财产约定逐渐进入我们的视野,但是仍不普遍,大部分人会有心理障碍,觉得这是不信任的表现。其实为了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婚前财产约定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当然前提是双方都欣然接受。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相信未来会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