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女孩:爸爸、妈妈,你们都不要我吗?

作者:绿叶上的露珠


【案情】


胡MM与温GG于2004年12月在梅县经人介绍认识不久,胡MM外出深圳做工。2005年3月,温GG到深圳与胡MM相见,6月间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2006年11月双方自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于2007年1月9日生育一女温mm;于2009年7月9日生育一子温gg。两孩子自出生后一直在温GG家居住生活。男孩子温gg现在梅州市某区读幼儿园,女儿温mm因精神发育迟缓,尚未上学,目前尚在治疗中。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13年12月4日签发的《残疾人证》载明,温mm为二级智力残疾人。胡MM与温GG婚初感情一般。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缺乏交流沟通,较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胡MM还与婆婆关系不睦,影响了双方夫妻感情。2012年6月,胡MM因双方感情不和离开温GG返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


【法院判决】


2013年3月7日,胡MM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与温GG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二人离婚


此后,双方仍分居两地,期间双方很少联系,夫妻关系毫无改善。为此,胡MM于2013年12月底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由其抚养儿子温gg,温GG抚养女儿温mm,双方分别有探视对方抚养的孩子的权利;庭审时,温GG经原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胡MM表示若两个小孩均由温GG抚养,其同意自2014年3月始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500元。法院于2014年3月依法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婚生女儿、儿子由温GG抚养,其中女儿的抚养费用(考虑到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确定为每月负担800元)由胡MM负担其独立生活为止,且胡MM有探视两个孩子的权利;男孩的抚养费用由温GG负担。小孩长大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本人自择。


温GG不服前述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女儿温mm应由胡MM抚养为宜,因胡尽红是母亲,且有工作,有固定收入,而自己无工作、无收入。温mm患有自闭症,平时特需母爱关怀,应由胡MM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庭审时,胡MM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温GG的上诉请求,且二人各自应承担女儿今后治疗费用的1/2。


【律师分析】


1、中国对离婚的态度。


爱尔兰(天主教)曾经有一百多年禁止离婚的历史。基督教认为婚姻是圣洁、美丽的,是神所预备的,禁止无故离婚。而中国有句俗语“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且《婚姻法》及《民诉》及司法解释皆规定了离婚案件,优先调解能不离,则不离婚,非符合离婚法定条件,通常当事人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不会判决离婚的。全世界的人对婚姻的态度是“尽可能珍惜、不离!


2、关于双方婚生女儿温mm的抚养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父母双方均要求由对方抚养残疾智障女儿,这个女孩自小有自闭症,自出生后一直在温GG家居住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女孩成长明显不利,而且有同胞弟弟温gg的陪伴有利于女孩病情的好转。介于此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维持。


已发昏的姐妹们,动动小手表达下看法? 

创建时间:2015-12-30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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