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遗产留给保姆,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作者:Rosie


都市紧张的生活节奏,大城市有限的居住空间,不可调和的婆媳矛盾等等,各种因素集合起来,产生了这样的社会群体:空巢老人。父母不与子女同住,保姆与老人朝夕相处。一边是保姆的悉心照料,另一边是缺少子女日常的关怀,面对这样的反差,一些老人会选择立《遗嘱》把自己的部分财产,甚至是全部的财产留给保姆。待老人百年之后,往往避免不了一场腥风血雨的继承纠纷。

 

那么,究竟保姆能否凭借《遗嘱》获得遗产呢?

 

一、案情


85岁的徐伯(化名)2011年去世后,家人办理了继承公证。孰料,照顾徐伯近10年的保姆李某霞拿着老人2008年5月12日手写的三份《遗嘱》,称对其中一套房产有继承权。保姆提供的《遗嘱》皆为自书《遗嘱》,刘伯书写,落款处有签名及日期。双方因此发生纷争,保姆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徐伯的遗产。

 

二、疑问及思考


1、《遗嘱》是否有效?

2、什么样的《遗嘱》才有效?

3、如果《遗嘱》有效,受遗赠人应当如何继承?

4、除了《遗嘱》,继承遗产还有何种形式?

 

三、精神鉴定: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徐伯家人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在保姆照料徐伯的期间,徐伯患有老年痴呆。后根据徐伯家人的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徐伯立《遗嘱》之日(也即2008年5月12日)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徐伯患有某种精神疾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民法总则》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综合以上事实和法条,法院若认可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保姆持有的徐伯《遗嘱》将被认定无效。

 

四、什么才是有效的《遗嘱》?


1、处分自己的财产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依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因此,若夫妻一方立《遗嘱》处分共同财产,只能处分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属于夫妻另一方的财产,若没有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将依法定继承处理。

 

2、《继承法》规定的5种《遗嘱》形式


《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5种有效的《遗嘱》形式,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根据《遗嘱》形式的不同,还要求该5种《遗嘱》分别符合各自要件,例如:


《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可订立,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同时在危急情况接触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上文已提到,《继承法》、《民法通则》及《民法总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存在严格限制。而对于《遗嘱》这种关系重大,需要准确的判断能力才能实施的行为,只有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才有效。

 

4、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被篡改


《继承法》第22条还规定了,受胁迫、欺骗订立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部分无效。因此《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同时书面《遗嘱》还需保证书面的整洁、可辨认,切勿随意涂改。

 

5、不存在违法、违规、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


《继承法》第19条、第28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人以及腹中的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若《遗嘱》没考虑到上述情况,这样的《遗嘱》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五、遗赠继承,继承人需要在两个月内表态


根据《继承法》规定,围绕《遗嘱》所展开的继承,既包含了《遗嘱》继承,又包含遗赠继承。《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员或数员继承,而遗赠继承虽也是通过订立《遗嘱》的形式,但遗嘱人指定的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接受遗赠的方式有多种,

 

例如:起诉、实际占有、公证、在《遗嘱》中签字等。

 

本案中,受遗赠人保姆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分割徐伯的遗产,实际上已经要求接受遗赠。


六、孤寡老人可设立《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继承、遗赠继承、法定继承是大家比较熟知的继承方式,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一种合法的继承方式,也就是:《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较之普通的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更符合社会公序良俗。《遗赠扶养协议》能否生效,需要看扶养人是否尽到扶养的义务。扶养人若不尽扶养义务,法院可以剥夺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而在协议履行期间,若无正当理由解除协议,一方面,扶养人要求的,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不会补偿。另一方面,若受扶养人要求的,则需要适当偿还抚养费用。

 

结语


本案中,法院最终确认了鉴定中心关于徐伯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鉴定意见,并判决驳回保姆的诉讼请求。

 

子女被保姆取代,究竟是谁的无奈?空巢老人现象的存在,既反映了部分子女未尽到扶养老人的义务,也反映了社会养老体制存在缺陷。而对于那些尽心照顾老人多年的保姆,她们实际上代替了子女承担起赡养的义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或许已经称得上“家人”。她们的付出,也理应获得经济补偿不是吗?

创建时间:2018-06-01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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