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中小企业,投融资协议的法律风险和应对措施!

作者:Rosie

 

今年三月份的时候,腾讯联合苏宁、京东与融创,与万达商业签订战略投资协议,计划投资约340亿元人民币,收购万达商业香港H股退市时引入的投资人持有的约14%股份。据双方所言,此次战略合作,目的是打造“线上和线下融合的新消费”。


虽说吃瓜群众已经习惯了腾讯爸爸投资布局时的大手笔,但听到大街小巷遍地开花的“奈雪的茶”已经完成数亿元的A+轮融资,还是着实令人刮目相看。这间被誉为“深圳首席茶饮网红”的烘焙店,其实早在16年,便凭借“茶饮+欧包”的销售模式,获得千万元的投资。在感叹吃货带动经济的同时,不得不说,资本对于企业的发展绝非锦上添花。


资本之于企业就像爆竹上的引线,当产品、市场等一切因素齐全时,它引导着火苗在合适的时间蔓延至火药部位,才能带来漫天华彩。既然资本如此重要,那么投融资协议应当如何起草呢?又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要如何应对呢?

 

一、债权性投融资:企业间借贷可能被认定无效

 

企业投融资既有债权性质的,也包含股权性质的。对于一些传统行业的中小型企业来说,投融资的方式更多时候体现为债权性,也就是借贷合同。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企业间的拆借一律被认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被认定无效。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合时宜,在2013年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过态,对企业间借贷情形并非一概认定为无效,以特例存在的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合同一般而言是有效到。而这一看法,于2015年,通过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被落实到了法律上。根据2015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结合《合同法》第52条可知,企业间民间借贷以有效为原则,以无效为例外。

 

该司法解释第14条是这样规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允许企业间相互拆借,主要是为了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并非意味着企业间借贷可以放任自流,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那么此时就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也不再适用该司法解释。

 

二、合法融资方式

 

除了借贷合同,中小企业合法的融资方式还有许多,以下几种较为普遍:

 

1、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等)提供资金,并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机构代办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金融机构只收取手续费,风险由委托人完全承担的贷款。

 

形象的说,就是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加了一个银行,形成了A公司→银行→B公司的一个贷款流程,这样就合法了。

 

对于银行而言,可以收取手续费,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又可以正当名分要求出借方和借入方在银行开立公司帐户,还不用为此承担风险。至于银行手续费的比例,取决于每个银行不同的服务定价和协商谈判结果,一般国有大银行手续费高,中小银行手续费低,方式灵活。

 

2、信托贷款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的目的。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3、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A公司现在拥有对B公司的债权150万元,但是这笔钱要在1个月后B公司才能支付。但是因为A公司急着扩大生产急需这150万元,这时可以用债权转让的方式,由C公司受让A公司的债权,转让对价为150万元及利息。这样和C公司直接借钱给A公司150万元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是因为是债权转让,所以是合法的。

 

4、自然人替身模式

 

由于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出借方可以先将资金借给个人(通常为借入资金方的大股东或者可信赖的第三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该企业则为该个人向资金出借方的企业提供连带保证,或者再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担保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不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项表决还需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模式

 

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模式是与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模式。拟出借资金方实际并不借出自己的资金,而是将自己的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存单,并以该存单为借款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作质押担保。

 

以存款做担保,其安全度很高,而且银行业可以获得利息,企业可以从银行实际获得贷款资金。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则将在质押存单账户中直接划扣还款。担保方则可以向借款人追偿。该种模式下存单质押担保人不能按借贷关系收取利息,但是可以收取一定的担保费。

创建时间:2018-06-21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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