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员工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公司能否以其表现不佳直接辞退?

 作者:Andy 编辑:居秀律师团队

 

2016年5月10日,李某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李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6年7月15日,公司通知李某,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李某觉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努力工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面对这种情况,李某是否可以寻求法律的救济?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下面我们来逐步进行分析:

 

一、李某与公司在试用期内是什么关系?

 

一般来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的考察期,一般适用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试用期都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就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限应包括试用期。

 

二、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李某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建立于5月10日,公司应当在1个月之内与李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截止到7月15日,仍然未与李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公司与李某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权以李某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进行辞退。所以,公司以表现不佳辞退李某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就本案例情况来看,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两个月内公司仍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到目前为止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2个月的双倍工资。

 

三、公司可能面临什么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 即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公司不能拒绝。如果李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关系,并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李某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后不需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语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认为,在试用期内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以口头或是在入职登记表、职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等方式约定试用期,这样企业就会在劳动争议中占主动地位。其实企业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其结果往往适得其反。

 

在试用期内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并不能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反,公司在试用期内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仅没有降低成本,反而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同时,也为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留下了隐患。因此,企业要依法、科学建立用工制度,吸纳人才、留住人才,同时全面建立、健全企业管理系统,最好请专业的律师防控风险,为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创建时间:2018-06-27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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