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前段时间在微博上看到一个挺有意思的排名榜,标题大致是“北京市相亲鄙视链”。在这个排名榜里,网友将适婚男女按照学历、户口和房产的条件进行排序,综合条件越高分的排名就越靠前,即所谓的相亲人选里的“香饽饽”。值得注意的是,有没有房产,已不再是人们关注的问题,房产在哪,才是当下决定单身青年们相亲价值的关键因素。

 

对于适婚青年来说,相亲对象拥有房产是基础门槛,但对于普通工薪家庭来说,父母大半辈子攒下的积蓄也只够大城市一套房子的首付。在这种不可调和的矛盾下,房屋产权究竟归谁这个问题自然引人关注。那么,婚前购房,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案情

 

在电视剧《欢乐颂》里有这样一个片段,四美中的樊小妹和男友王柏川力排众议好不容易走到了一起,眼看即将修成正果,两人却在购房一事上出现了原则性上的分歧。樊小妹以为王柏川会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王柏川却认为房子的首付是由自己父母出资的,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在双方各持己见下,最终两人也只能分道扬镳。

 

疑问

 

1、若房屋登记在王柏川名下,樊小妹婚后与王柏川一同还贷,是否能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购房,什么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为王柏川个人财产,但樊小妹可以对房屋升值部分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该房屋是由王柏川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其名下,若他和樊小妹最后还是走到离婚分割财产这一步,法院在双方没有达成房屋归属协议时,是会判决房屋为王柏川的个人财产。但同时,共同还贷和相应增值的部分则会视为共同财产,由王柏川补偿给樊小妹。

 

婚前购房,房屋产权归属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的证明,因此对于婚前购房的情形,一般是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姓名作为权属认定的依据,但法院也会基于当事人购房的的情形对特殊的情况予以认定。

 

婚前购房,按照出资和登记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方出资,登记自己名下

 

此种情况,无论是出资一方是全额还是按揭,按照法律规定都视为是出资一方的个人财产。该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出资,登记对方名下

 

若无特殊情况,法院会视为是出资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按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处理。若该房屋为彩礼,则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若一方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会以双方是否最终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来决定该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一方出资,登记双方名下

 

此种情形下,法院将认定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予以平分。

 

双方出资,登记一方名下

 

此种情况较为特殊,若双方并非同居状态,可能存在以下几种可能性:1、借款法律关系;2、赠与法律关系;3、共有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将综合考虑各方因素

 

双方出资,登记双方名下

 

此种情况较为常见,法院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等额分割。但实务中仍存在双方出资比例悬殊,或者双方出资比例与产权比例不符的情况,此时便需要双方提供出资证明或产权分配协议对自己的份额进行主张。

创建时间:2018-06-28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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