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收取客户财物不上交的法律后果与启示??

作者:绿叶上的露珠/居秀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8日至2014年12月10日间,李某利用担任深圳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的职务便利,多次向公司隐瞒接待的客户,并向客户陈某、王某、张某、邓某违规收取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占为己有。眼看事情败露,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的供述了整个事情的经过,并退回全部赃款。

公众疑问

一、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涉嫌什么犯罪?可能会面临怎样的刑事处罚?

二、本案中李某具有哪些从宽处罚的情节?

三、透过本案,有何启示?

法律分析

  

一、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涉嫌什么犯罪?可能会面临怎样的刑事处罚?

  

本案中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收取客户财物并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李某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李某违规收取客户财物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李某可能面临5年以下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二、本案中李某具有哪些从宽处罚的情节?

  

本案中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的供述了违规收取客户财物的经过,属于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于李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李某将违规收取客户财物全部退回,减少了公司与客户的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收获启示

   职务侵占罪往往发生在公司、企业中,防范职务侵占罪主要是要制定好公司、企业的章程,以及完善日常的钱款财物领用的相关签审制度,对公司、企业人员的权力进行监督,对财产和资金的去向做好记录和跟踪,从源头上杜绝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而滥用职权调取支配公司财产物资钱款的可能性,这样可以降低员工犯罪的风险,也能够提高企业资产运作的效益。


创建时间:2017-06-12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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