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效力的认定与启示

作者:绿叶上的露珠/居秀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李某是深圳某有限公司的老板,因经营需要急需100万元进货款,经协商,张某同意借给李某10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但要李某提供借款抵押。李某的好朋友陈某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李某的借款抵押物,并与张某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

    

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李某无钱归还借款,张某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陈某,要求陈某按合同履行,陈某认为借款人是李某,与自己无关。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陈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借款、陈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公众疑问】  


一、本案中存在哪几种法律关系?

二、上述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法律效力如何?张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透过本案,对此有何启示?

【法律分析】      





一、本案中存在哪几种法律关系?


本案中存在借款合同和房产抵押两个法律关系,具体而言:

1、李某与张某之间达成100万元的借款合议,并签订了借款合同。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2、陈某以自己的房产为李某向张某借款100万元作抵押,并与张某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陈某与张某涉及到房产抵押法律关系。


二、上述两种法律关系法律效力如何?张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依据本案的事实来看,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者自愿达成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形式合法,不存在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张某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同时提供了100万元的借款,李某也收到了借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四十二条规定的抵押财产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陈某与张某签订的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未经登记,只能说明抵押合同成立,但合同并未生效。


综上分析,张某诉求李某归还100万元借款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要求李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由于房产抵押没有办理登记,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房产抵押合同并未生效,因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透过本案,对此有何启示?


通过本案,让我们知道,房产抵押一定要注意办理抵押登记,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履行了登记手续,房产抵押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抵押合同是没有生效的。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愿意,客观上都必须执行的行为。因此,在签订各种合同时,最好请律师严格把关,预防和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避免造成无法承受的后果。


创建时间:2016-12-25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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