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隐瞒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作者:绿叶上的露珠/居秀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原告邓某(女)在2015年6月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男),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原告认为,李某于2008年8月20日购买的房屋一套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2月25日李某擅自将该房产严重低于市场价格转卖给其朋友张某。2014年3月离婚时,李某故意隐瞒该房产情况,侵害了邓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被告李某则辩称,卖房所得房款已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家庭生活,但未给出相应的证据。


【公众疑问】  


一、本案中,原告邓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有何法律依据?邓某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二、被告李某辩称,卖房所得房款已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家庭生活,该项主张应该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三、透过本案,有何启示?


【法律分析】      


一、本案中,原告邓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有何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在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购置的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离婚前隐瞒该房产的事实,并擅自将该房产低价转让给其好友张某的行为,侵害了邓某的合法权益,邓某在离婚后发现该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二、被告李某辩称,卖房所得房款已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家庭生活,该项主张应该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李某主张卖房所得房款已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家庭生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李某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而李某并未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透过本案,有何启示?

    

离婚前,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前,特别是诉至法院后,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若是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其后果不仅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而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创建时间:2017-04-07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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