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局后结账争执,结果却演变成……

作者:绿叶上的露珠/居秀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1日凌晨2时许,刘某在深圳某大排档吃饭、饮酒,后因结账问题与大排档老板王某发生争执,刘某认为餐费太贵,于是开始往地上乱摔啤酒杯,并且用手打了王某左脸一拳。王某被打后开始还手,双方发生互殴。打斗中,刘某转身逃跑,王某手持一把约80厘米长的烤羊腿铁扦子追打,边追边用铁钎子朝刘某乱抡,王某持铁钎子扎刺刘某背部,致其受伤,后刘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王某被警方抓获。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公众疑问】  

一、大排档老板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卫?

二、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三、透过本案,对于我们有何启示?

【法律分析】      





   

一、大排档老板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卫?


针对本案的事实情况,王某的行为不成立自卫。自卫必须是本人处于即时非法的身体伤害的危险之中,且使用的武力是避免遭受这一危险所必需的,而本案中王某显然不符合自卫的条件。王某面对刘某转身逃跑,用铁钎子朝刘某追打,当时王某并没有受到非法的身体伤害的危险,况且其行为也并非合理的方式防止自己免受侵害。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成立自卫。


二、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本案中王某与顾客刘某因结账问题发生争执,进而发展成相互斗殴,最终造成刘某死亡的结果。根据案件情况来看,王某用铁钎子朝刘某乱抡,王某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刘某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由于王某持铁钎子扎刺刘某背部,致使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王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王某行为造成刘某死亡,但并不意味着王某当然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王某并没有非法剥夺刘某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刘某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其行为导致刘某的死亡,最终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对于本案中的王某可能会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三、透过本案,对于我们有何启示?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原本是生活当中在平常不过的纠纷,最后却引发了命案,这提醒我们当面临矛盾冲突时,双方应采取和平的方式解决,不要因为一时意气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与此同时,当面临人身威胁时,要采取合理方式保护好自己。尽量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祝愿大家远离恶事,一生平安。



创建时间:2016-09-30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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